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吉政復決字〔2023〕20號)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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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復決字〔202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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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付某某
被申請人:吉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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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付某某因對被申請人吉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履職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3年4月14日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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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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