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吉政復決字〔2023〕8號)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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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復決字〔20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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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趙某某
被申請人:吉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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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本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投訴回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辦理該投訴舉報事件。經(jīng)初步審查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吉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投訴回復函》是在接到吉首市信訪局《網(wǎng)上信訪事項轉送函》后,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的回復,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如對《投訴回復函》中的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另行主張。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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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 ??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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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條文:
1.《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